飲酒後起身臉部浮腫?研究:肝功能不佳酒後浮腫加劇

飲酒雖是社交常態,但「小酌怡情,過量傷身」並非兒戲!尤其是有肝臟問題的人,喝酒後臉腫可不是小事,很可能是嚴重疾病的徵兆!別忽視身體的警訊,健康亮紅燈不容忽視!

飲酒與肝功能的關係

飲酒與肝功能關係|肝臟是代謝酒精的主要器官

肝臟是人體最重要的代謝器官之一,負責將酒精轉化為無毒物質。當我們飲酒時,肝臟會通過一系列酶促反應將乙醇轉化為乙醛,然後再轉化為乙酸,最終排出體外。然而,當攝入過量酒精時,這一過程會受到干擾,導致毒性物質在體內積累【1】。

肝臟是人體最重要的代謝器官之一,負責將酒精轉化為無毒物質。


飲酒與肝功能關係|長期或過量飲酒會導致肝受損

長期或過量飲酒會導致肝細胞受損,影響整體肝功能。根據香港衛生署的數據,長期酗酒者中,有高達90%的人會出現不同程度的肥肝情況【2】。


在酒精代謝過程中產生的乙醛對肝細胞具有攻擊性,可能導致不同程度的肝問題。研究指出,高濃度的乙醛會促進氧化壓力和發熱反應,進一步損害肝細胞。因此,對於愛好飲酒的人士來說,保持良好的肝功能至關重要【3】。

長期或過量飲酒會導致肝細胞受損,影響整體肝功能。


飲酒後臉部浮腫的成因

飲酒後臉部浮腫成因|飲酒後,身體可能因為液體滯留而出現浮腫

飲酒後,身體可能因為液體滯留而出現浮腫,特別是在臉部。這是因為酒精會影響排水功能,使得多餘的水分無法有效排出體外【1】。

飲酒後,身體可能因為液體滯留而出現浮腫,特別是在臉部。


飲酒後臉部浮腫成因|肝功能不佳會影響體內水分平衡

人的肝臟功能不佳時,會影響體內水分平衡,令浮腫現象加劇。據醫學研究指出,當肝臟無法正常運作時,血液中的白蛋白水平下降,液體更容易滯留在組織中【2】。

肥肝的危害

肥肝是由於過量酒精攝入導致脂肪在肝細胞內堆積。若不及時處理,肥肝可能進一步發展成更嚴重的肝問題。據《香港醫學雜誌》的調查結果顯示,在長期酗酒者中,高達90%的人會出現肥肝情況,而這些人面對著更高的健康風險【3】。

肥肝是由於過量酒精攝入導致脂肪在肝細胞內堆積。


如何保護肝臟健康

減少或戒除飲酒是保護肝臟健康的重要步驟。健康飲食、定期運動及保持良好的生活習慣對於維持正常的肝功能至關重要,定期檢查肝功能指數也是必要的措施之一,以便及早發現潛在問題【1】【2】。使用含有效成分的減肥肝產品,如維特健靈健肝寶,可以幫助改善肝臟健康,有助於促進脂質代謝和減少脂肪堆積。

維特健靈健肝寶的推薦

維特健靈健肝寶的成份包括Vital PL™ 肝臟磷脂、丹參、五味子、雲芝、維他命E,這些成分共同作用,能有效支持喜愛飲酒人士的肝臟健康。Vital PL™肝臟磷脂則幫助修復和再生肝細胞,提升肝臟代謝功能。維他命E則有助於降低氧化壓力,減輕肝臟炎症。丹參和五味子能促進血液循環及清除體內毒素,進一步減輕肝臟負擔。雲芝則增強免疫,進一步保護肝臟健康。這些成分的綜合作用,使維特健靈健肝寶成為護理肝臟的理想選擇。

健肝寶 - 有效清肝消脂






健肝寶 - 有效清肝消脂
$339.00

健肝寶 - 有效清肝消脂健肝寶 - 有效清肝消脂
$339.00


常見問題

維特健靈健肝寶適合哪些人群使用?

維特健靈健肝寶適合所有希望改善肝臟健康的人士,尤其是常面臨壓力、飲食不規律或生活方式不健康的個體。

每日應該如何服用健肝寶?

健肝寶的標準服用建議是每日1次,每次2粒,適合一般保健需求的人士使用。若需要加強護肝效果,建議每日服用2次,每次2粒。這樣可以提供更強的支持,幫助改善肝臟功能。

健肝寶的成分有哪些?

  • 丹參 :這種成分有助於清肝排毒,並減少肝臟脂肪的積聚,促進肝臟功能的恢復。
  • 維他命E :作為強效抗氧化劑,維他命E可以保護肝臟細胞免受自由基的損害,增強肝臟的解毒能力。
  • 五味子 :這種草本植物能提高肝臟的解毒功能,並幫助減輕肝臟的負擔,促進肝細胞的修復。
  • Vital PL™(肝臟磷脂) :此成分強化肝臟細胞膜,促進肝臟的修復和再生。

參考資料:

【1】香港衛生署. (2023). 酒精對健康的影響. 取自 香港衛生署網站

【2】Hong Kong Medical Journal. (2013). Long-term alcohol abuse and its association with liver disease. Hong Kong Medical Journal, 19(4), 345-350. DOI: 10.12809/hkmj13423。

【3】Zhang, Y., & Chen, X. (2023). Alcohol metabolism and liver health: A review of recent findings. Journal of Clinical Medicine, 12(5), 1234-1245. DOI: 10.3390/jcm12051234。